尊敬的市长先生,您好,感谢你百忙之中抽空看我的来信,本人父亲袁建松,男,兴宁市罗岗镇坳下村人,1954年12月14日出生,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44142519541214169,1979年顶替我爷爷袁月兰成为罗岗镇搬运站正式工,属兴宁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由于改制,1999年下岗失业,下岗后父亲离了婚,村里没有分配到有田地,只能依靠在建筑工地做苦工为生,现已年老体弱多病,终盼到国家可以补缴社保的政策,其他旧同事均已办妥并领取社保,可是我父亲奔波办理了一年多仍未办好。
原因是我父亲在交通运输局存放的手写档案名字错写为本地话同音字(袁建从),档案身份证号码与现户口簿及身份证一致,经多次与贵局沟通,答复为需要罗岗镇派出所出具袁建松是实际顶替人的证明或在户口簿增加曾用名袁建从才能办理,罗岗镇居委会已向我父亲开具为实际顶替人的证明,但经多次沟通罗岗镇派出所答复为非其职责范围不肯出具任何证明,经多次咨询兴宁市社保局,谢姓股长答复为只要从贵局拿到档案就可以办理补缴社保,但目前情况不能拿到档案补缴社保办理退休,请市长先生帮忙协调解决,感恩不尽,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关于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罗岗派出所民警已依照相关户籍管理规定耐心告知袁建松。
曾用名是指公民过去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证件上曾经登记使用过的姓名,是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经查,袁建松在罗岗派出所初次登记的姓名为袁建松,不存在使用曾用名的情况;同时经向当事人袁建松口头了解,袁建松本人一直以来均使用本名袁建松,未使用过其他姓名(即曾用名)。因此,在开具的户籍证明备注栏增加“曾用名为袁建从”,是不符合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的。
另外,袁建松到派出所开具证明时,提供的袁建从档案身份证号码(蓝体字)与卷内其他手写(黑体字)字迹不一致,且袁建松自述其袁建从于1979年顶替其爷爷袁月兰工作至1999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43-1999》,在1999年之前的初始档案不可能出现与现户口簿及身份证一致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此暂时无法证实其手写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因此也未能给予受理。
兴宁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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