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社保局不告知、不作为,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无端被取消。
我叫王广兴,1970年12月入伍参加工作,2015年10月退休,退休前是广东省兴宁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职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11月1日,我在骑自行车活动时,因 自行车故障原因摔倒,造成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2015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后,我的家人将住院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整理好后(合计八万多元),于2015年12月8日到广东省兴宁市社会保障局医保股职工医疗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住院期间,2015年11月13日上午,我曾委托我的兄长到该处办事窗口了解过办理报销情况,经窗口办事人员在电脑上核对过身份等信息后给出答复是:出院后拿住院费用清单和发票来办理就可以了)。
2015年12月14日下午,我突然接到兴宁市社会保障局一位名叫张红燕(音)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我的治疗费用不能报销,我问她是什么原因?她的回答让我感到非常惊讶:“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只交到2015年9月,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更让人迷惑不解的是紧接着的一位名叫张文(音)、自称是医疗保险部门负责人打来的电话,他在重复前一个电话内容后说道:“由于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没有交足二十年,所以你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我就奇怪了?当初兴宁市社保局在动员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宣传传单中明明写着“企业职工退休后不用再缴费”,而且我不仅从来没有看见过、也从来没有听到过有人传达过“职工医疗保险费要缴足二十年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这种规定,最为关键的是我在9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整个过程中,兴宁市社保局也一直没有一位工作人员告知过我职工医疗保险费未交足二十年需要办理延续缴费、如何办理。
据我最近的了解,外地社保部门(如广州、深圳等)都会对每一位前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行使应尽的告知责任,告知他们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缴交情况并征求下一步处理意见,然后让他们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我不禁要问兴宁市社保局:企业和我个人在职期间所缴交的职工医疗保险金就是白交的吗?都到哪里去了?在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兴宁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我职工医保未交够年限,需要办理延续缴费的情况下,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说没就没了,兴宁市社保局岂不是在拿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儿戏,恶意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了吗?
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造福人民。职工在职时参加医保 ,同样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医疗负担和退休后的保障。我今天把自己的遭遇说出来,公之于众,是想让全社会都来评判一下兴宁市社保局这种置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之不顾,不告之、不作为,造成退休 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无端被取消,住院治疗费用无处报销的恶劣行径是否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兴宁市社保局难道不应该对由于自己的不告知、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吗?也是向即将退休的所有企业员工提个醒: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将保留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的权利!
经查,(一)王先生于2015年10月已办理退休手续,从10月份停止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因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发生在2015年11月,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0】23号)等相关规定,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被保险人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被保险人当月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待遇。所以根据(梅市府【2000】23号)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进行登记报销。
(二)我局一直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努力为参保群众提供最优质便捷的服务。近年来,我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社保网站、微信公众号、政策宣传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社保政策,争取做到社保政策家喻户晓。同时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我们也尽量要求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避免群众来回奔波。
深表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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