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潘亦强,,兴宁市大坪镇农业户籍,老婆徐玉玲,兴宁市黄槐镇非农业户籍,未婚先育在2012年11月18日生育一孩取名潘伟浩,双方属于初婚,于2015年1月16日在兴宁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21日在女方所在的黄槐镇计生办首期缴纳5000元社会抚养费后办理了小孩上户手续,目前的情况:男方未缴纳抚养费,女方未缴完抚养费;
由于小孩在深圳就读公立幼儿园的原因,需要在深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深圳的基层计生办是依据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来判断,需要户籍地出具已处理完政策外生育的证明并更新系统信息,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新法对于未婚先育且仅生育一孩的夫妇已经无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么现在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还是否需要继续缴纳剩余的社会抚养费,新条例实施已经3个多月了,请政府给予明示。
潘先生:
你好!来信已收悉。据了解,你夫妇于2012年11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男孩,依照2015年12月30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你夫妇已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依照省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无需再缴纳社会抚养费。
你可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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