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4岁,上世纪90年代末夫妻二人进兴宁城经营小本生意,户口随之迁入城镇,直至今日仍属农业人口,育有三女,无儿,女儿早已出嫁。现我夫妻俩已年老,在兴城无住房(现暂借住二女房屋),理应回归故里,叶落归根(总不可能客死他乡)。经原籍村委会同意,夫妻二人户口迁回原籍出生地。
请问:根据户籍管理条例,及我夫妻俩的实际情况,需要哪级公安机关审批,或是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或是不准迁户。望有关部门给予回复,免七旬老人枉走白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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