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楼主: 蜂蜜柚子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关闭 [复制链接]

0

主题

3

帖子

11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1
发表于 2014/8/2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疑点一:检方控诉被告受贿,而受贿金额却仅凭证人证词即拼凑上五万,与被告供述完全不符;
疑点二:检方所列入的受贿金额中存在部分不能认定为受贿的数额:被告正常履行职务,毫无受贿意图;

疑点三:检方控诉被告贪污,而所列的贪污金额能被证实的证据严重不足,同样仅凭证人证词即予以认定;
疑点四:同时,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词及被告供词对几年前虚开的单据中的销售数量、金额出现惊人的一致!

同时,检方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行为:
一:如同楼主所述,我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法院未履行职责进行审查;
二:检方也同样没有作相关说明便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进行违规撤诉;
三:检方撤诉后未做不起诉决定便退回补充侦查,且侦查人员未予更换;
四:有证人坦言检方存在引诱其伪供的行为,要求其说出检方想听的话;
五:补充侦查结束后,检方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情况下便重新起诉;

声明:本人不是律师界的死磕派,没有理由为此而跟司法机关结梁子,所以对被告家属表示抱歉;同时,本人并非受人所托而进行公布,只是对该校长所蒙受的冤屈实在心抱不平!














0

主题

3

帖子

11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2
发表于 2014/8/2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被告家属继续申诉,直至高院!届时如有需要咨询相关问题,鄙人将无条件予以支持!以表未尽之责。

0

主题

3

帖子

11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3
发表于 2014/8/3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人在法言法,从事实、证据、程序角度审视法庭的审理,是法律人的本分。
纵观本案审理,确实存在颇多明显而又重大的“程序硬伤”:
一、审理法院全然无视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证据申请,对所提交的关键证明材料置之不理、不予审查(二审时甚至不予移交);
二、在存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法院未有审查结论便允许公诉机关违规撤诉,撤诉后不作不起诉决定便重新侦查;
三、学校的相关行政人员是质证校长是否将公款占为己有的关键证人,提交了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却不予准许。

而从事实、证据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也确实不够严谨:
一、证据的采信方面:仅采信检察机关出具的真实性存疑的证人证词,全然不顾被告方提出的辩护意见;

二、检察机关所引用的相关证人是本案的支撑,若他们没有出庭接受对质与盘问,就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多,所谓的“完整证据链”是建立在“被告多次供述”(实际上完全没有)的基础上认定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6/2 06:00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