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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7起城镇燃气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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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梅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报7起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
  据了解,按照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今年以来,我市全面加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示范、警示、指导作用,推动形成燃气行业严管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此次通报7个典型案例,包括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产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嫌使用过期未检验的钢瓶储存燃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供应站经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
  案例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3日,梅江区江南街道执法人员会同梅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新中派出所对梅江区客都新村C区周边场地进行检查,发现张某某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
  处理结果: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罚款50000元,合计人民币54416元。
  案例二:电器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产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电器行销售的8款共计76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5.2.8.1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结果: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电器行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8款共计76台;处罚款人民币2978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元,合计人民币3041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3 年7月6日夜间,在梅江区住建局的牵头下,三角镇规划建设办联合镇应急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新中派出所以及燃气单位开展燃气安全执法联合大行动,对群众举报存放“黑气”窝点进行查处。联合执法队立即到梅江区三角镇大坜村金三角市场周边进行核查,发现黄某无证经营、私自接单并异地充装、非法提供瓶装液化气,现场缴获非法充装液化气瓶54个,非法营运车辆1辆。
  处理结果: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计罚款没收6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基本案情: 2023 年9月27日晚接到群众举报,梅县区住建局联合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梅县区南口镇葵岗村道路口检查发现,邓某涉嫌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运输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立案调查中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小型面包车,车上储存有140瓶已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14.5KG/瓶共133 瓶,规格50KG/瓶共7瓶)。其中过期气瓶24只、报废气瓶22只。存在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依法对车辆和140 瓶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查扣。
  处理结果:决定给予邓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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