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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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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2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2015)71号文件要求及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入户需提供如下材料:1、小孩《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户口簿4、父母身份证;即所谓的“四证”!但是罗岗、罗浮派出所故意为难群众,要求小孩入户一定要父母双方都要亲自到场,签名并打手指印才能办理!(注意:是父母都一定要)!!请问这是哪里出的规定?请出示相关的规定文件!!!!如果没有!那是不是地方派出所故意为难群众!顶风作案,跟广东省公安厅对着干???(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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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22:48 | 只看该作者

刘生:

根据户籍政策,办理小孩出生入户手续需小孩的父亲或母亲在出生入户申请表中签名确认,无特殊情况的不允许其他人代办。
              兴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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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8:55 | 只看该作者
A8再说 发表于 2015/8/6 22:48
刘生:根据户籍政策,办理小孩出生入户手续需小孩的父亲或母亲在出生入户申请表中签名确认,无特殊情况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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