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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经信〔2011〕55号
各镇(街道办)生猪办、公安派出所、畜牧站、工商所、各定点屠宰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省经信委等六委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1〕892号)、梅州市经信局等六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州经信〔2011〕323号)要求,市经信局、公安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兴宁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盖章) 兴宁市公安局(盖章)
市畜牧兽医局(盖章) 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广东省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兴宁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兴宁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屠宰市场秩序,优化生猪屠宰产业结构、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全市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1] 892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经信〔201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以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生猪屠宰管理、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主要措施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会同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肉高发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尤其加大城乡结合部和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的查处率达100%。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严厉打击往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1.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大屠宰企业整合力度,推进屠宰企业技改工作,加快屠宰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广东省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
2.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加强屠宰厂(场)管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定点屠宰管理、屠宰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和不合格肉品召回等4个制度,切实做好生猪进厂、生猪产品出厂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三个台账的登记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资格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将定点屠宰资格转让、出售、承包其它单位或人员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格抓好生猪检疫检验工作
畜牧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猪养殖企业添加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防含“瘦肉精”猪进入流通环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按规定抽检生猪,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深入整治经营私屠滥宰肉品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责任,督促猪肉经营者依法落实肉品安全责任,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依法查处猪肉经销商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
(五)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加工和餐饮环节
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监管;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
2011年12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好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2月一2012年1月)
各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养殖、收购贩运、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集体食堂等肉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实行分类、分片、分级跟踪管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4月)
各相关部门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组织执法力量,重拳出击,全面整治,部门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6月)
各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总结报送市政府和梅州市经信局。
四、工作要求
(一)生猪屠宰管理、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克服各种困难,按照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任务。
(二)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生猪屠宰管理发展方向,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特别是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坚持生猪屠宰规范化、规模化、机械化发展方向。
(三)要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为突破口,健全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以部门自查、交叉互查,全市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为主要措施,坚决落实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四)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实行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工作报表等材料报送工作;二是健全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并迅速、准确、果断、高效地处理举报、投诉事件;三是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既全面准确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同时,对发生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情况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局并上报梅州市主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2011年12月起,每月5日汇总全市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2年5月10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名单
单位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手 机
市经信局 罗定华 副主任科员 3332227 13723645913
市公安局 宋 允 副大队长 6169342 13802365938
市畜牧局 龚伟波 所 长 3261526 13723638731
市工商局 迟建斌 股 长 3385837 13826660780
市质监局 谢晓华 股 长 3269987 13751982636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曹国新 股 长 3326936 13826653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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