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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财政厅公布了2015年国家及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梅州共获得4.2614亿元的专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比去年增加1976万元。
根据分配方案,2015年我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为19.98亿元。其中,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0.98亿元(含国家禁止开发区1.51亿元),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9亿元。我市各县(市、区)中,兴宁市获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最多,为1.3749亿元。此外,平远县7912万元、蕉岭县7737万元、大埔县6626万元、丰顺县6210万元、梅县区380万元。
据了解,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都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是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位于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资金的分配根据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林业生态、节能减排和其他指标等五个一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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