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警方调查了解,这起打人事件发生在2015年11月17日,事发地为五华县某文武学校,该事件的当事人是该学校的初三学生。
2015年11月30日下午,五华县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民警联系到该文武学校的老师、相关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详细了解,掌握了该事件的前因后果。
根据该文武学校的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许玩手机,手机要上交给班主任。
11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小通(被殴打的学生)下课后经过班主任宿舍时,见宿舍门未关,遂进去从桌上拿走一部手机。之后小通的同班同学阿光发现该手机是他的。
17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阿光带着几个同班同学在宿舍卫生间找到小通,一起对小通进行了殴打。
事后小通并没有告诉老师和家长,也没有去报警。当学校的老师知道此事后,于11月25日通知了当事学生的家长到学校进行协商。
经协商,阿光等人向小通赔礼道歉,并当着老师、家长的面写下保证书,而小通家长也认为小通并没有被打伤,就原谅了对方。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殴打学生未发现明显伤情,实施殴打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并且认错态度诚恳,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最终对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教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