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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养证明怎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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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1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去年看到国家的一个政策: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我收养了一名女婴,没有任何证明,现小孩已有六周岁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人员 一项,请问这种情况的具体要怎样给小孩入户。小孩现在一直没户口,给上学等带来了很多的不便,麻烦政府帮帮忙!
    回复部门:兴宁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17-03-20 17:27回复
    您好,属于收养入户的,被收养儿童应当首先随亲生父、母入户,然后按下列方式办理收养过户手续:
    (1)申请书;(2)收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收养人可以凭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后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你好,感谢兴宁市公安局的回复,此回复仍有不明之处:一、已找不到小孩的亲生父母,这种情况怎样办收养过户手续。二、收养登记证去哪个部门办理?综上所问,具体的可以去哪个主管部门办相关手续?谢谢!


【网络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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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3 19:29 | 只看该作者
您好!关于您咨询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明,现答复如下:

    一、如需办理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交孤儿证明材料);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患有医学上证明的重大疾病,无劳动能力)。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二、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办理部门:兴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2、联系电话:0753-3261853。

兴宁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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