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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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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省属驻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人社函【2012】115号文件精神,按照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2】112号)要求,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对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开展《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学习内容

培训对象: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学习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写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组织实施和培训方式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培训采用自学和面授考试的方式进行。本门课程学习考试时间为3天,前1天为自学时间。后2天为集中面授和考试时间。

结合我市参训人员多、行业分布广的实际,为切实提高办班质量,转变机关作风、服务基层,我们将争取“急用先学、基层设点、送教上门、集中面授、统一考试”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首先对今年拟晋升职称人员进行培训。计划在六月底前完成培训和考试任务(具体时间及培训地点见附表一)。其他培训对象的面授辅导和考试时间安排在今年6月份至9月份,分别在市人社局人才培训中心、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三个培训教学点同时展开。其中:市人社局人才培训中心教学点负责培训城区内中小学教师及市直、省属驻兴单位及各镇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见附表二;教育系统教学点原则上以镇为单位在中、小学设立分点,负责培训基层中、小学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见附表三;卫生系统教学点负责培训卫生系统所属各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见附表四。请各单位于6月1日以前将集中辅导报名表(附表五)报送我局培训教育股,不得延误。

三、考试成绩登记及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将学习信息真实准确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并上传培训合格证,与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等培训课程一起,经省、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四、培训收费

依据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按市物价局兴价函【2012】
10号函核定的标准收费,每人培训费42元教材费28元,合计70元。为确保自学时间,要求每位学员人手一本教材。请各单位按集中辅导报名人数填写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教材需求登记表(附表六)于6月1日前报到我局培训教育股,同时将培训费、教材费统一缴交我局办公室。

五、其它

1、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好年度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42学时、自选科目1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未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www.gd.lss.gov.cn)进行注册的,应尽快进行注册登记。

3、市直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开展好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完成专业必修课的培训任务。

培训教育股联系电话:3262582
联系人:黄鸿彬
张军扬

附件一:拟晋升职称人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表

附件二:市人才培训中心教学点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表

附件三:教育系统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表

附件四:卫生系统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表

附件五:《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培训集中辅导报名表

附件六:《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教材需求登记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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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10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们教师的晋级工资何时发放?在兴宁工作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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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0:45 | 只看该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权力办大家的工资问题,他们只负责搞培训工作!你不去培训的话,后果是自负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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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1:05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说都免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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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3:13 | 只看该作者
要70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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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0:36 | 只看该作者
君子要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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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09: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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