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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保险业禹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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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最近几个保险理财产品“国寿福禄双喜”“国寿美满一生”等理财产品暴露出问题看出,购买者多为中老年朋友,本来是为了寻求比银行定期收益高目的购买,但买了之后却远低同期银行定期利息一半以上,且分红更是低的离谱,这笔资金还要等到75岁以后才能全部拿回。这些都与业务员的误导存在不可推脱责任,业务员为了高额的提成给保险公司及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老年人手中的钱都是养老钱、由于对相关合同不熟悉签了几年之后发现有问题,但已无可改变损失,没有证据且时间也长,保险公司和法院都管不了!心想这些业务员为了业绩及高额的提成识导他人购买,自己却买房买车!投保人却要独自面对这惨境,可悲啊!(可以细心查一下,这些保险理财产品收益不如定期一半,资金却要深套到75岁。)通货膨胀如此历害,这根本不是理财产品?十年前的100元和十年后的100元是不同的,而且还远低于银行1年定期利息一半,就不用说二年三年五年定期利息了,这样老年人如何面对啊。

   真诚建议中国人寿保险兴宁公司要规范公司管理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入业务素质培训,创造一支规范稳定的保险业务员队伍,树立起良好形象。这对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好的,不要被个别利欲熏心的业务员而影响发展!

   希望此建议能得到人寿保险公司的重视(老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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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6 22:18 | 只看该作者
老陈:
      你建议加强保险业务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我公司对信件反映的内容高度重视,并作了专门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1、我司高度重视员工和销售人员的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制订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我公司每年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一经查实即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违规处理。
     2、《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日常化。一是每月开展销售人员《每月说法》宣导培训,要求每一个销售人员接受教育。二是从源头上进行把控,新业务员入司伊始必须接受《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其中包含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的内容。三是我司每年都在销售队伍中开展“诚信我为先”系列活动,提高了销售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要求销售人员诚信规范展业、明明白白宣传保险产品,客户在投保时也是在投保单中亲笔签名确定,投保后我公司还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确认。
    3、信件内容涉及的“国寿福禄双喜”保险,保险责任一是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是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是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即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信件内容涉及的“国寿美满一生”保险,保险责任一是关爱年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二是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三是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由上述可见,这两款保险产品除满期给付外,保险期间内有生存金返还,资金可以灵活应用,并不是深套到75周岁,保险期间的保障金起到保险保障作用。
     4、信件内容提到分红,分红金是由总公司按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将可分配盈余以一定比例分配给客户,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信件中“真诚建议中国人寿保险兴宁公司要规范公司管理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入业务素质培训”的建议,我公司非常重视,并感谢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我公司的关心,我公司的处理如下:
    1、按保险监管部门、上级公司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2、加强员工及业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除制式化培训外,加强日常宣导、学习,打造一支规范稳定的保险业务员队伍;
   3、加强业务员展业行为的规范,加大对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宁市支公司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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