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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梅州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
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丰顺县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梅州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3月制定了梅州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一年。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价[2011]322号)和梅州城区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情况,现就梅州市城区(含梅县新县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所属地(梅江区、梅县)住建部门核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共同约定,并实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属地(梅江区、梅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二)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梅州市城区(含梅县新县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据服务水平与服务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分为四类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一类:
电梯房0.8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5元/月·平方米。
(二)二类:
电梯房0.7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45元/月·平方米。
(三)三类:
电梯房0.6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4元/月·平方米。
(四)四类:
电梯房0.5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35元/月·平方米。
(五)住宅小区内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按同类非电梯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平方米计收。收取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外重复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三、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梅州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梅州市城区物业(住宅)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1]23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梅州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参考标准
二、梅州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备案
管理规定
梅州市物价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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