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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兴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敷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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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于5月13日以“兴宁的士不打表”为题在梅州民生写信投诉的士不打表现象,内容如下:2014年5月2日上午十点半在明珠酒店门口,欲乘出租车前往宁新横湖,车牌号为粤M62986的司机拒绝打表,要收25元才肯前去,走了挺长一段路好不容易拦到一辆出租居然还不肯打表要收那么贵,真的很生气。政府禁止三轮摩托车在城区通行后出行极不方便,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不打表现象的整治!!!政府还不能完善公交线路和规范出租车营运之前就不要禁止三轮摩托车营运,不然还谈什么是为了群众的利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主动作为,主动出击整治,不能只是有人投诉了才处理一下。
     得到答复如下: 你投诉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马上派出交通执法人员到出租车公司调查。经查,事主所反映情况属实,我局对粤M65157不打表收费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依照《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班司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二是责令出租车公司对当班司机停班学习三天,并写出书面检讨,在全公司通报,保证今后不再犯;三是责令出租车公司召开全体驾驶员会议,加强职业道德专题教育,杜绝出租车司机的选客拒载、拼客宰客、不打表收费等违规行为。
     同时,也感谢市民对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关心。今年,我市增开3条公交线路,新增19辆公交车,优化原有8条公交线路,延伸1条公交线共12辆公交车。已增加投放出租车至150辆。今后,我市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适量增加投放公交车和出租车,以满足市民出行的需要。


经对比发现,此回复内容与2014年4月30日名为安宁的网友在梅州民生以“粤M65157的士不打表,且态度恶劣”为题的投诉得到的回复内容奇葩的居然一致: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关心和参与,来信获悉详情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经查,所反映情况属实,我局对粤M65157不打表收费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依照《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班司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二是责令司机把多收的车费退还给乘客;三是责令兴宁市益盛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召开全体驾驶员会议,加强职业道德专题教育,杜绝出租车司机有选客拒载、拼客宰客、不打表收费等行为。
    希望市民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共同规范出租车的营运行为。如遇出租车司机有选客拒载、拼客宰客、不打表收费等行为,尽量提供车牌号、时间、地点、违规行为等详细信息,我们将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以上内容是否属实可在梅州民生公开的咨询信里面查阅到,绝对属实。    请大家注意••••••••• 两个投诉人所投诉的的士车牌号是不一样的,但得到的回复中车牌号居然一致,明显是复制黏贴回复内容,赤裸裸地忽悠群众,而且忽悠水平极其低下,如此态度不端正,不负责任就是践行群众路线???!!!现在质疑该部门对群众对的士不打表现象的投诉都没有真正的重视和办理,只是形式的回复群众,并没有真正地去调查、处罚、预防,属于不作为,属于放纵不打表现象。否则,请提供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司机检讨文书、情况通报等相关证据证明!!!    我希望得到的回复不是仅仅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没细心检查回复内容。   
投诉不是目的,希望相关部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工作做好,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才是初衷,细节决定成败,兴宁的发展尤其要靠各职能部门和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转变作风,积极主动作为,从城市形象(交通、卫生、绿化等等)的提高、城市经济的发展、群众利益的维护等各个方面一点一点让兴宁得到发展,让兴宁的百姓越来越幸福。(张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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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6 22:24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诉兴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敷衍答复”的群众来信表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自今年4月实行出租车起步3元、打表收费以来,我局接到的关于出租车不打表收费的投诉很多。我局均对经调查核实的出租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是依照《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班司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二是责令司机把多收的车费退还给乘客;三是责令其所属的出租车管理公司加强出租车运营管理,加强出租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出租车司机有选客拒载、拼客宰客、不打表收费等行为。
    二、出租车粤M65157、粤M65986不打表收费的违法行为,根据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粤M65157、粤M65986的违法事实。均对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两车司机也分别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附:粤M65157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梅兴交罚﹝2014﹞8015)及罚款收据(CJ49604884)的复印件、粤M6598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梅兴交罚﹝2014﹞8019)及罚款收据(CJ49622903)的复印件)。
    三、由于两车违法行为相同,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同,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相同,在答复投诉人的回复时法规部分复制了前者的,由于工作不够细心,忘了修改车牌号,引起信访者的误会。在这深表歉意,也欢迎广大市民对我局的政务进行监督。
    四、我局工作人员7月1日下午与投诉人电话联系,经解释,投诉人表示信服我局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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