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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315] 今日话题:医疗工业氧,吸的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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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20: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话题:医疗工业氧,吸的耐人寻味!

      我们知道,医疗氧是用于抢救缺氧患者和危重病人的急救药品,也被称为“生命之气”。病人对吸氧量的需求非常高,特别是危症、重症病人,都要靠氧气“续命”。 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有着严格要求,无论是生产、销售、运输还是使用过程中,都必须确保质量安全有效且可追溯。所以,对于医疗氧被纳入药品这个领域的非法行为,是从严惩处还是继续鼓励两种混装气体合法化?

      就在2010年郴州工业氧事件刚刚平息不久,2013年网络上又一个医疗氧问题的新闻报道出现,使平静的医疗用氧行业再次掀波澜。遗憾的是,广东经济科教频道2013年报道了“问题氧”该事件后,相关部门不仅没有依法查处甚至还包庇问题企业,不断出现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戏剧性转变,据称曾被揭阳市官方上门交涉并指出报道失实是否属实不得而知?但从网络检索均未发现有媒体向问题企业发表过致歉声明。2020年2月3日再次以更新方式原创上传向社会传递,既是“捉妖记” 更是一面“照妖镜” ,这份“责任田” 释放出什么,如此大的信息量背后真耐人寻味?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日报原(记者/褚智凌)2017年初,再次走访问题企业原法人代表林某忠时,当问及作为医用氧气、国家药监部门有严格管理制度,工业氧气不能代替混充为医用氧气销售。林某忠表示;“工业氧气的含氧纯度为99.2%以上,而医用氧气含氧纯度是99.5%以上、两者“工业氧气与医用氧气相差才一点点”,国家药监部门和行业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历年来都是这样做,再说检测仪器也有不同,我们10多年来都是这样做的”。

      国家药监部门和行业具体究竟有没有明确规定?早在2010年6月25日食药总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旗帜鲜明表示“对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坚决打击”。同时,卫生部对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的通报。通报指出,经调查,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在氧气采购和使用环节均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问题。据此之后,国内类似案件被依法查处和追究刑事责任比比皆是。



      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换言之,盐不能乱吃,氧不能糊吸,更不能有证无证混淆是非买卖。工业盐可以变成食用盐,工业酒精能兑成食用酒……在如今的食药安全形势下,工业氧被当作医疗用,从工业原料摇身变为药品,况且是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人证物证将工业液氧混装成为医疗氧进行生产销售被媒体揭露性报道,虽然事情本身一直有查未果确实令人愤怒,但冷静观察,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稀罕的。

      由于,一直以来监管的严重失控,他们就将“公法”弃之不顾,将真相掩盖得严严实实。问题企业既可以将氮气瓶充成氧气销售使用,也可以充装过期钢瓶爆炸死亡等等安全责任事故,更可以只要认为自己化验合格便可以大规模将工业氧混装成医疗氧出售,反正谁也都可奈何不了他。当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的限制,比如,一个患上尘肺病的农民工得着无法治愈的疾病。只能依靠在家使用廉价工业氧气呼吸来维持生命,工业氧一瓶25(元)医院(纯净)150(元)。另据2010年(广州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病人如果在医院吸完一瓶氧气,就得花240元。

      药品事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如此明目张胆为所欲为挑战的是法律和道德底线。或许今天中国老百姓的冷漠、麻木和无奈,恰恰是老百姓已知这是一种无法逃避的循环报应。媒体有责任向公众揭开真相,记者采访报道乃是职责所在,本身就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打假本来是监管部门的职能,那些主动站出来揭露真相的人,实际上是在替监管部门执行职能,是在弥补由于监管部门失职而给百姓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害,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在客观上都是惩恶扬善,保护各方利益理应不受到打压报复。然而,涉事企业以及幕后黑手逐步向善举之人埋下隐患,推进万丈深渊后顾之忧不得不引起有关各方高度重视。

      揭发有风险,入行须谨慎。退一万步来讲,就算是伪劣假冒产品与老百姓无关,单从天理天良的角度来说,老百姓也应该有一个正义的呼声。如今,对于涉事企业有恃无恐加上监管部门的相互交结,无论是向媒体交涉,还是出具未经全面查证的调查结论对揭发者痛下毒手,都试图在掩盖什么?然而,以此张冠李戴就能“掩埋”真相解决问题吗?恰恰相反,“掩埋”真相不仅无法息事宁人,反而会引发次生舆情危机。要真正解决问题全面回应舆论监督,必须有刮骨疗毒的勇气,敢于将真相大白于天下,正视真相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并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唯有如此,方能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文 | 沈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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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8 08:3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揭市食药监信复{2014}1号)材料显示

       该公司医用氧、工业氧的主要供应商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司机湛某等二人均证实,他们严格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将液态医用氧卸装进忠泰公司医用氧储罐,将液态工业氧卸装进忠泰公司工业氧储罐。未曾说公司其他司机说过该公司要求将工业氧充装进医用氧储罐的情况,也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工业氧和医用氧混合进行充装的情况;

  

希望能够在行政诉讼的时候,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以及司机愿意出庭作证,向全国人民解释在装工业液氧为什么去开医用氧储存罐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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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09:28 | 只看该作者


广州铁路中级法院本月18日,行政诉讼又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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